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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级资质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一级和一级以下资质企业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在建项目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在建项目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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