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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报大改!申报施工二、三级资质,满足这些条件当场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6 15:19:16
1、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3、申报的企业自行比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满足以下条件: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4、材料要求

①填写并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

(2)核查阶段

5、监管措施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6、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7、法律责任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企业在申报建筑业企业(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以上资质许可事项包括新申请、增项、升级。

3、申报的企业自行比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满足以下条件: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4、材料要求

①填写并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

(2)核查阶段

5、监管措施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6、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建筑业企业(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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