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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4伤!施工单位总经理等人被取保候审!现场负责人/监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1 21:28:23
近期,广西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南宁市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5·30”戏台坍塌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对涉事企业及人员追责进行落实.

报告提出:2020年一至三季度分别开展了高处坠落、施工机械、防坍塌等3个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专项检查,抽查建设项目408个,签发监督整改363份,停工通知35份,约谈会12次,强制停工项目5个,诚信扣分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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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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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戏台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稳定性不足;对戏台屋面浇筑混凝土时采用不合规的工艺工法,增加了施工荷载并产生较大侧压力;发生爆模后处置不当,最终导致戏台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失稳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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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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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涉嫌刑事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潘某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劳务队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南宁市公安局审理。2020年4月29日,潘某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范某明,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南宁市公安局审理。2020年4月29日,范某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3)张某龙,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实际承揽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2020年6月22日,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张某龙。2020年7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4)温某,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实际承揽人、项目监理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2020年6月22日,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温某。2020年7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5)张某胜,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2019年7月5日,张某胜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日,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6)梁某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际监理员。2019年7月5日,梁某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日,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林某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14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林某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0〕22号),处以3.8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林宏基已于2020年7月27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邹某明,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土建工程师,公司派驻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2020年3月2日,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邹某明的劳动合同并给予辞退处理(南雅发〔2020〕7号)。

(3)伍某陶,设计单位技术总工,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住建局行文《关于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请示》(南住建报〔2020〕85号)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依法吊销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总工伍某陶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因该证书资质管理权限在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已于2020年9月25日行文报住建部,目前正等待住建部回复

3.对其他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宋某聘,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行职责,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宋某聘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住建局行文《关于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请示》(南住建报〔2020〕85号)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依法吊销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某聘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245131545131)且5年内不予注册目前,自治区住建厅正在走行政处罚、处理告知程序

(2)申某科,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行职责,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申会科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2020年2月10日,南宁市住建局行文《关于对经开区居仁村“5·30”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请示》(南住建报〔2020〕85号)报自治区住建厅,申请依法吊销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某科的《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管理号:450102226)且5年内不予注册目前,自治区住建厅正在走行政处罚、处理告知程序

4、事故有关监管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1.何某汇,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何某汇政务警告处分(南监决〔2020〕16号)。

2.周某进,江南区金凯街道党工委委员、金凯街道办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周某进政务记过处分(南监决〔2020〕17号)。

3.叶某莲,江南区金凯街道原党工委副书记、金凯街道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叶某莲政务警告处分(南监决〔2020〕18号)。

4.廖某接,江南区金凯街道党工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廖某接党内警告处分(南纪〔2020〕123号)。

5.陈某明,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陈某明政务警告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3号)。

6.黄某峰,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基建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黄某峰政务记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4号)。

7.卢某建,江南区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卢某建政务记大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5号)。

8.凌某,江南区金凯街道办国土建设经贸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凌峰政务撤职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6号)。2020年4月15日,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街道工作委员会给予凌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南江凯党发〔2020〕20号)。

9.卢某源,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卢某源政务警告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7号)。

10.支某晓,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支某晓政务记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8号)。

11.陈某文,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驻经开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给予陈某文政务记大过处分(南纪监驻经开决字〔2020〕9号)。

12.李某彤,江南区金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金凯街道办主任,对金凯街道办的安全生产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2020年2月28日,李某彤已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13.廖某,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3月2日,廖某已向经开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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