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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8月1日起,23项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等事项的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5 22:55:30
来源:云南省住建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6地开展试点,明确除特级/跨部门外,其他资质审批全部下放

2021年3月5日,住建部又发布《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

期间,住建部同意重庆、内蒙下放部分建筑专包资质审批权。企业资质审批权逐级下放。

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

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23项资质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下放给州、市住建部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自2021年8月1日起,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详见附件)下放给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2021年7月6日至7月31日,省住建厅对资质申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暂停受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7月5日前已受理的,仍由省住建厅进行审批

  • 原由省住住建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 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仍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2021年2月7日,住建部复函同意重庆、内蒙下放部分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重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

建办市函〔2021〕6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恳请支持我市下放部分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渝建函〔202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由你委许可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二级资质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你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做好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持续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2/t20210210_249139.html

内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

建办市函〔2021〕67号

图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的请示》(内建行〔2020〕2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由你厅许可的专业承包序列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二级资质的审批权下放至行使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二、你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做好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持续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2/t20210210_249140.html

 
文件原文: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云政发〔2021〕14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将省级权限内审批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详见附件)下放给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

二、2021年7月6日至7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资质申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暂停受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7月5日前已受理的,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批。

三、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仍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四、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赋权事项承接工作,制定承接方案,强化管理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流程和行政权力清单调整事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职能处室和单位将积极做好与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衔接工作,加强赋权事项的业务指导、服务、监管和培训工作。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处     0871-64320542、64618387

建筑市场监管处 0871-64320971、6432232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 云建建〔2021〕97号.pdf

附件: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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